大家都叫我增值税的“跟屁虫”,但你们真的了解我吗?
我是教育费附加,我的胞弟叫地方教育附加,因为我们通常随大哥增值税计算申报纳税,所以大家都习惯叫我们增值税的“跟屁虫”。很多财务都不够了解我,我可是有很多特殊的政策规定!
没准儿,你还真就弄错了!不信,来自测一下:
1.现行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在全面营改增之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分别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与2%。换句话说,如果免征增值税相当于没有了税基,也就不需要计算附加税了。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2020年7月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2万元,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2万元,此外,当月实际缴纳消费税1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算如下:
教育费附加=(20000+10000)*3%=900元;
地方教育附加=(20000+10000)*2%=600元。
在大家对我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之后,接下来,我要讲讲自己特别的地方了,你可要看仔细了~
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税务检查,该公司被补征增值税4万元、滞纳金0.5万元、税务罚款2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甲公司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是否包含罚款与滞纳金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含滞纳金和罚款。
因此,该公司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合计金额=40000×(3%+2%)=2000元。
3.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这个可以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第一项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这项政策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都能用。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2020年7月销售额38000元,假设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2700元,若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上述优惠政策,该纳税人当月无需缴纳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说,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遇上小规模减征50%,就是2.5折优惠了!
5.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在进口环节甲公司缴纳了增值税5万元,那么,甲公司是否需要计征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二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6.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计算方法。假设2020年7月,甲公司计算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为8万元。那么,甲公司是否需要计征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甲公司需要将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为8万元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7.甲公司是一家软件研发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那么,对随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甲公司可以一并申请退还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8.甲公司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在计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允许甲公司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9.为了抗击“新冠”病毒,甲公司于2020年2月将购买的一批口罩和消毒用品,直接向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甲公司购买上述医疗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万元。那么,甲公司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并以此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相关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一般情况下的视同销售都是需要计算附加税的!
看完了我的自述,大家是不是对我有了全新的认识,其实,作为增值税大哥的“跟屁虫”,除了我和胞弟地方教育费附加,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呢!改天,我介绍它与大家认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