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 二、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7)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7日财政部财综〔2010〕98号)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