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老师,最近有人给我们公司出了一个税务筹划方案,您帮我看看可行吗?有税务风险吗?方案是这样的:公司与员工签署了一份汽车的租赁合同,每月租金500元。
。。。。。。
高!非常的高!
完美!非常的完美!
但。。。
——也存在税务风险!
。。。。。。
我为什么会给出这样的评价呢?
不要小看人家筹划方案只有一句话,这一句话里面蕴含着好几个税收政策,完美的实现了避税。
拟定筹划方案的人,应该是对税法非常的熟悉,而且充满了“智慧”。
该方案完美实现了以下几点:
1.规避了增值税:现在几乎各地增值税的起征点都是500元/次,所以500元不用交增值税。
2.规避了需要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对于个人小额零星交易(实际上就是500元以下)可以不需要发票,用内部凭证和收款收据就可以税前扣除。
3.完美的规避个人所得税:由于是租车行为,个人所得税上面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扣除。按照计税公式,扣除800元后就不用交税了。
您想想,一个方案,能实现上述三个目标,“一箭三雕”,不花一分钱,难道不“完美”吗?难道不是对税法费熟悉吗?难道不是很聪明的人才能做出的吗?
所以啊,我看到方案时,我也是由衷的点赞。
为什么我后面要说一个——但。。。
上述税务筹划方案确实很完美,正因为太完美了,很难避免的会留下一些“痕迹”,从而导致存在税务风险。
既然是筹划方案,肯定就是为了少交税款。
方案既然如此完美,肯定就会大面积推开,因为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公平对待员工一旦被举报也是有显而易见的风险。
只是一旦大面积推开的话,那么就必然存在如下的税务风险: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如果一个企业出现大面积的“私车公用”,企业拿什么来证明这种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你以为人家税务人员就看不懂这里面的猫腻吗?也千万不要认为只有自己才是聪明人,别人都是糊涂蛋。
2.“小额零星”的理解:28号公告规定是个人“小额零星”才不需要发票。“小额”是有明确的数额的,好理解不会产生歧义。“零星”如何解释?税法迄今是没有任何解释的。企业下水堵塞请人疏通,支付了100元,可以认定为“小额零星”,因为企业不可能天天都请人疏通下水道吧?“私车公用”租赁,你是365天的租赁,难道也是“零星”吗?税务人员一旦有了前面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怀疑,就完全可以给你认定为该业务不是属于“零星”交易,不需要发票的理由与依据就会变得不成立了。
3.千万不要忘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上述第八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目前没有更多的详细规定。正因为没有更多详细规定,杀伤力才大,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才大,可以轻松认定本文开始的税务筹划方案为“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