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再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 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综上所述,贵公司销售出去的地下车库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取决于该车库的实物或权利状态有无发生变化。如果贵公司销售出去的仅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则实物或权利状态未发生变化,贵公司有继续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