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如花姑娘拿了《“招商引资”的82家小微公司为20家药企虚开发票8000万元》一文和似玉姑娘来我这讨论问题。
她说:“2018年2月至10月,不法分子利用82家小微公司的有关证照,为20家药厂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08份,价税合计8096.47万元,从中收取开票金额6.5%的“点子费”,共计526.27万元,其中,上缴税款264.70万元,实际获取非法所得261.57万元。”
那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
如花姑娘说:“82户企业代开8000多万元,每户不到100万元,不到一年时间,不正好全额免税?看来小微企业免税的政策还真有人钻啊。”
似玉姑娘说:“不对啊。如果是全额免税,那又怎么会上缴264万元的税?这些税是什么税,文章中没说明白。”
对呀。免的是增值税,那又会不会是企业所得税呢?
似玉姑娘又发现:“案件发生在2018年的时候,那时小微免税政策是每月3万元,每季9万元,2019年才提高到每月10万元,每季30万元。被告人要全额免交增值税恐怕还做不到。”
有道理,政策的适用还要对应适用的时期。
如花姑娘说:“我把上缴税款264.7万元除代开金额,比例是3.2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这样还差0.27%,如果算是其他附加税,可能就对了。”
似玉姑娘摇摇头:“还差企业所得税呢。这部分可不少。被告人替药厂代开票,应该没有免税的项目。”
诚然,假如药厂需要发票的项目,销售方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或企所税免税政策的话,那由真正的销售方直接开就行了,还要代开费什么劲。
此时我想到以前一个税务筹划模型:象小微企业增值税每季免税额9万元,那如果企业每季度需开票10万元,那就要全额纳税了吗?
企业可以跟客户沟通,每年前三季只开票9万元,第4季度开票13万元,这样一年下来开票总数还是40万,可增值税只交税13×3%=0.39万元,而不是1.2万元。是不是还是省下了钱?
那么回到文章中的案例。我们假设被告人将82户企业分两组,第一组企业年销售额控制在35万元,第二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35万元,但是不超过490万元。不要忘了,2018年新政策,明确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销售额500万元。被告人为他人代开发票,应该也不想去踩这颗雷吧。
在此假设条件下,我们模仿计算出第一组企业是70户企业,按每户开票35万元计算,总计2450万元。第二组企业是12户企业,按每户开票470万元计算,总计是5640万元。两组合计8090万元,实际上第二组企业开票总数大概是5647万元(户均470.58万元)。
应纳增值税5647×3%=169.41万元。
附带增值税征收的其他税费按12%计,约20.33万元。
企业所得税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按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征收。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10%的优惠税率。案例中被告人的企业是商业企业,各地应税所得率普遍是4%或5%(国家规定幅度是4%–15%),我们假设按7%来测算:
8096×7%×10%=56.67万元。
如花姑娘:“哇,三项合计才249.41万元,比实缴税款264万元还少。要是当地制定的应纳税所得率再低点,被告人恐怕还不用交那么多税。”
似玉姑娘:“如果被告人上缴的税款还要包括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也就差不多了。”
看着她俩大眼瞪小眼的样子,我长舒了一口气。
如花姑娘恍然大悟似的:“你是怎么算出第一组企业是70户,为什么不是69户或71户?”
你还是去问你们丁老师吧——我实在招架不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