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 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财税[2006]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公司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大成方略,由一品税悦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