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资源税
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如何享受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湖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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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六号)“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共伴生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尾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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