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为了少缴税款,各种“筹划”手段层出不穷。本着“不管白猫黑猫,只要能省税就是好猫”的原则,不少企业不管业务真假,盲目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结果,灾难出现了。
一、真实的案例
2019年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杭州A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已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未缴至税务部门。
接到线索后,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即组成检查组,通过查询征管系统发现A公司2018年的申报收入为3.97亿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却只有2.91万元,(公司)收入和个人工资额不匹配。
经核实,A公司实际员工有500多人。因物流行业门槛低,竞争激烈,从业人员大多是外来务工者,流动性很大,且不要求缴纳社保。另外,工资按多劳多得的原则计算。如果按员工实际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到手收入会减少,离职率会提高。
于是,A公司就应员工需求,账内发放基本工资,账外发放绩效工资;对公司管理层人员按实际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并未缴至税务部门。
A公司每月底都会向公司一个行政人员打款(该行政人员通过个人账户向员工支付工资),每月金额数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会计上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A公司还让司机帮助收集过路费发票,入账冲抵“其他应收款”并计入营业成本。
另外,公司还让一些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将运费打入A公司一个行政人员的个人账户,用于发放部分账外工资。
查实后,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819.66万元、罚款421.26万元”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二、案例警示
类似案例中的“筹划”方法,在实务中很普遍。很多人总认为,只要用真实的发票冲账,就可以瞒天过海、掩人耳目,顺利达到个税筹划的目的。岂不知,这只不过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伎俩,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于案例中的企业,即便没有人举报,通过金税三期的大数据分析,也能发现该公司的诸多不正常之处。
对于公司经营中各项支出取得的票据,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列支的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基本原则。其中,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发票。类似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找发票”入账报销或冲账,根本无法满足上述真实性的要求,即便发票是真实的,但由于业务不真实,仍然无法在税前列支。
小提示:税收策划的前提是守法,在守法的基础上“用法”(正确运用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才是税收策划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