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后,如何合法的降低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成本是所有企业关心的紧迫课题,如何从法律上,制度上,合同签订上节约企业社保成本?
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
(一)缴纳比例的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目前的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即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将要合并,合并后,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目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二)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根据国办发[2019]13号的规定,各省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一是单位缴费比例最多可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各地降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办发[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以上政策规定,国家实施阶段性的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由利于降低企业的社保费用负担,在社保入税后,不会增加企业的社保费用负担,有利于刺激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城镇职工社保费用缴纳比例的总结
综合以上社保政策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比例总结为:基本养老保险24%(用人单位承担16%,职工承担8%),基本医疗保险12%(用人单位承担10%,职工承担2%),失业保险3%(用人单位承担2%,职工承担1%),生育保险0.8%,工伤保险0.5%,五险合计占缴费基数40.3%。企业承担29.3%,职工承担11%。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社保费用的负担是很重的,企业必须研究如何有效的降低社保费用负担。
四、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一)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责任人,将乘坐飞机、高铁高级别席位受到严格的限制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第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其工伤赔偿依法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