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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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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11)
   发布时间:2020-11-19   
 

审计准则第1121——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层面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与之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本准则的适用前提。

第五条 审计项目组在项目合伙人的领导下,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下,通过遵守本准则的要求,承担下列责任:

(一)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传递或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的信息,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所要求的、适用于该审计项目的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二)考虑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除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外,是否需要在项目层面设计和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来自审计项目的信息,或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予沟通的信息,以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第六条 遵守其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可能能够为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提供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对于每项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都实现本准则及其他审计准则的目标,以持续高质量地执行审计业务,是服务公众利益的内在要求。实现审计业务的高质量,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实现职业准则的目标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

第八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职业判断用于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作出适合管理和实现高质量的、知情的行动决策。职业怀疑为审计项目组作出高质量的职业判断提供支持,并通过这些判断,支持审计项目组在项目层面实现高质量的总体效果。保持职业怀疑可以通过审计项目组的行动和沟通展示出来。这些行动和沟通可能包括一些具体的步骤,以应对可能导致难以运用职业怀疑的障碍,如无意识的倾向或资源上的限制。

 第九条 本准则中的各项要求需要结合每项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加以运用。例如:

(一)如果某个审计项目完全由项目合伙人执行(如对较不复杂实体的审计),本准则中的某些要求可能与该情形不相关,因为这些要求适用于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审计项目的情形;

(二)如果某个审计项目并非完全由项目合伙人执行,或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较为复杂,项目合伙人可能将设计或实施某些审计程序的任务分配给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

第十条 项目合伙人对遵守本准则的各项要求承担最终责任。当本准则某些条款采用“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的措辞时,表明本准则允许项目合伙人将设计或实施某些审计程序的任务分配给审计项目组中具有适当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成员。对于未采用该措辞的条款,则表明该条款中的要求或责任应当由项目合伙人亲自遵守或承担,但项目合伙人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获取信息。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一条 项目合伙人,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而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项目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第十二条 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外部专家,也不包括为审计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一)共享收益、分担成本;

(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三)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执行同一经营战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十六条 网络事务所,对于某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指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网络中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第十七条 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其中,对于非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是指类似职位的人员。

第十八条 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

第十九条 职业准则,是指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其中,执业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

 第二十条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而言,是指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应对措施,就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而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应对质量风险而设计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其中:

(一)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应对质量风险而作出的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的规定,这种规定可能以成文的方式存在,也可能通过讯息予以明示,或者暗含于行动或决策中;

(二)程序,是指为执行政策而采取的行动。

 

第三章  目  标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审计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以就实现高质量获取合理保证。包括下列具体目标:

(一)注册会计师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审计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审计业务;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管理和实现审计质量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包括为审计项目组营造强调会计师事务所文化和审计项目组成员行为期望的环境。在此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整个审计过程,从而能够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否适当。

 第二十四条 在营造本准则第二十三条所述的环境时,项目合伙人应当采取明确、一致和有效的行动,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的重视,并确定和沟通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行为期望,包括强调下列方面:

(一)审计项目组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为在项目层面管理和实现业务的高质量作出贡献;

(二)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的重要性;

(三)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进行开放、顺畅、深入沟通的重要性,同时,进行沟通能够支持审计项目组成员提出自己的质疑,而不怕遭受报复;

(四)审计项目组成员在整个审计项目中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

第二十五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为了遵守本准则中的某项要求,将设计或实施某些审计程序、执行某些审计工作或采取某些行动的任务分配给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项目合伙人仍然应当通过指导、监督这些审计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第二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了解适用于审计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独立性相关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确保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知悉适用于审计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包括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一)识别、评估和应对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独立性相关的要求)的不利影响;

(二)可能导致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独立性相关的要求)的情形,以及当审计项目组成员意识到这种违反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当审计项目组成员意识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迹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注意到某些事项,这些事项表明存在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不利影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对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利用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或其他来源的相关信息,对这些不利影响作出评价,并采取适当行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对审计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或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情形保持警觉。

第三十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注意到某些事项表明适用于审计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未得到遵守,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后,立即采取适当行动。

第三十一条 在签署审计报告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确定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独立性相关的要求)已经得到遵守。

 

第三节 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就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已得到遵守,并且得出的相关结论是适当的。

第三十三条 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遵守本准则的要求时,项目合伙人应当考虑在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环节获取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在接受或保持某项客户关系或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些信息,并且,如果这些信息在接受或保持之前获知,可能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或保持该客户关系或审计业务,则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该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四节 业务资源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结合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确定充分、适当的资源已被及时分配给审计项目组用于执行审计项目,或使审计项目组能够及时获取这些资源。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保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提供直接协助的外部专家或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集体拥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执行审计项目。

第三十七条 针对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项目合伙人确定所分配的资源或审计项目组能够获取的资源对于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说是不充分、不适当的,项目合伙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与适当的人员沟通,以向审计项目组分配或提供额外的资源或替代资源。

 第三十八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适当使用向审计项目组分配或提供的资源。

第三十九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在考虑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时间预算,以保证项目合伙人和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充分时间参与审计项目。

 

第五节 业务执行

第四十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对审计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计划和执行;

(二)符合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项目组分配或提供的资源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的适当时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与下列方面相关的工作底稿:

(一)重大事项;

(二)重大判断,包括与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判断,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根据项目合伙人的职业判断,与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将职业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从实质上执行到位,避免审计项目组成员仅简单勾画程序表格而未实质性执行程序、程序与目标不一致、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等问题,确保审计项目组成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第四十四条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与审计项目组讨论,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在签署审计报告前,为确保拟出具的审计报告适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第四十六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管理层、治理层或相关监管机构签署正式书面沟通文件之前对其进行复核。

第四十七条 针对审计项目中需要咨询的事项,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审计项目组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承担责任:

  1. 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咨询的事项;
  2. 项目合伙人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事项。

(二)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已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审计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

(三)确定已与被咨询者就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达成一致意见。

 (四)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于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项目,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二)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并告知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工作的责任;

(三)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包括在项目质量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

(四)只有完成项目质量复核,才签署审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审计项目组内部、审计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如适用),或者审计项目组与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内执行相关活动的人员(包括提供咨询的人员)之间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审计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第五十条 针对意见分歧,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承担责任;

(二)确定咨询得出的结论已经记录并得到执行;

(三)在所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签署审计报告。

 

第六节 监控与整改

第五十一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下列方面:

(一)了解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也可能来自网络和网络事务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如适用);

 (二)确定上述第(一)项提及的信息与审计项目的相关性及其对审计项目的影响,并采取适当行动;

(三)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对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相关的信息保持警觉,并将此类信息通报给对监控和整改程序负责的人员。

 

第七节 对管理和实现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签署审计报告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其已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责任。在此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下列事项:

(一)项目合伙人充分、适当地参与了审计项目的全过程,以使其能够确定,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是适当的;

(二)在遵守本准则的要求时,已考虑了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之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第八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事项:

(一)针对下列方面识别出的事项、与相关人员进行的讨论以及得出的结论:

  1. 履行与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独立性相关的要求)相关的责任;
  2. 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二)在审计过程中进行咨询的性质、范围、得出的结论,以及这些结论是如何得到执行的。

(三)如果审计项目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则应当记录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在审计报告日或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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