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朋友给我留言,问如果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租金含税金额为10万元,这个教育费附加需要缴纳吗?TA见到收了教育费附加。
我当时回复他“不该收,应当退”。但是,的确是存在一个障碍是,财税〔2016〕12号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但是,今天从山西省太原市税务局看到一则退费通告:山西省税务局12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按次纳税缴费的自然人,应享未享财税〔2016〕12号优惠政策核实和退费工作。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后将主动发起退费流程,办理退费事项。
从山西省各市税务局的通告来看,税务总局明确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按次纳税缴费的自然人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