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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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常见的六类高危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发布时间:2020-12-28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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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做为一种特殊企业组织形式,其核心人员往往具有高收入、高税负的特点,个人所得税筹划的诉求比较强烈。在实务中,我们看到一些财务不规范的律师事务所会采取高危的手法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笔者结合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将律师事务所常见的六类高危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总结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律师朋友有所启发。

一、隐瞒收入

律师事务所隐瞒收入的形式很多,比如签订阴阳合同、收费不走公账等,在事务所账面上会造成实际应税收入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操作方法带有很强的主观恶意,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轻者罚款补缴滞纳金,重则会附带刑事责任。很多律师对此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这样操作已经很多年都没有被稽查发现,延续这种操作没有问题,殊不知现在的税务监管已经逐渐整合社保、房产、银行等信息,是一个立体的纳税监管体系,违规操作被发现是大概率事件。

 

二、虚增成本

虚增成本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真实业务但没有合规票据入账虚增了计税成本,比如使用白条入账或者用与实际业务不一样的发票入账;二是没有真实业务直接以虚开的发票入账。前一种虚增计税成本可以通过纳税调增予以弥补,不会带来税务处罚或者法律风险,后一种会涉嫌虚开发票或者接受虚开发票,重则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重复扣除费用

重复扣除费用主要是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53号公告,对非合伙人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规定按30%比例扣除和据实报销两种方式,并且规定实行按比例扣除办案费用的,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报销费用。由于税务稽查力量有限,很难全面做到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查账征收,一些财务不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对非合伙人律师既享受30%比例扣除,又对办案费用实报实销,重复扣除办案费用以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四、核定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1054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5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不得实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仍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在追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筹划方法本身在律师事务所行业存在政策违规风险,一旦被稽查发现,不仅仅是律师事务所,还会连带追究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

 

五、税收洼地返税

近些年,税收洼地已经成为各大中介机构做税务筹划的头牌和利器,究其本质其实是地方政府为争取税源给予的税收返还,这里面主要有两大风险:一是在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定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先征后返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并没有制定先征后返税收政策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地方政府从来不敢大张旗鼓出红头文件来宣传先征后返政策,这种地方政府给的承诺也只是通过产业园区、中介机构来实施,返还的名义也是补贴、奖励之类,绝口不提税收返还,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违背税收法定和奖励兑现的可持续性上;二是业务真实性上,很多机构是为了做税务筹划而做税务筹划,在没有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强行编制交易合同、开具发票和周转资金流,给事务所虚开发票埋下祸根,一旦被稽查发现,仍然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六、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相比以上五类方法的简单粗暴,第六种方法显然很隐蔽,也稍具备一些技术含量。具体操作方法就是律师事务所在成立的同时成立了对应的咨询公司,通过从形式上将业务外包给咨询公司,从咨询取得成本票据入账,再通过对咨询公司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达到将律师事务所利润转移至咨询公司,在咨询公司争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操作方法的风险点也有两个:一是业务是否真实外包,在律师行业,有些业务是不能外包的,比如诉讼业务,如果发生外包,服务是由律所提供还是咨询公司?如由律所提供,则三流不一致,如由咨询公司提供,客户是冲着律所去的。二是转移定价合理性,如果把绝大部分利润转移至咨询公司,律所的利润率就会下降,明显低于行业利润率和税负率,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转移定价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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