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纳税人是物流企业。
对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其纳税人一般情况下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享受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享受公告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必须符合“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规定。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总局【2019】21 号公告,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享受【2020】16 号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