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
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以下信息由备案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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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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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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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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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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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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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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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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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免)税人员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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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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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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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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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免)税计算方法 |
免抵退税( )免退税( )免税(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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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
是( ) 否( ) |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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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
先征后退( ) 即征即退( ) 超税负返还(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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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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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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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单位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 印 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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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从税务登记信息中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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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登记 |
证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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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设立)日期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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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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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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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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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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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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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类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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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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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级别 |
纳税人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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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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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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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机关代码 |
退税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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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组 |
分类管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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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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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标识 |
撤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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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扩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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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已换发“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填写《营业执照》所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换发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的税务登记号码。
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
海关企业代码:已“多证合一”,不单独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多证合一”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所载的海关注册编码(10位)。未办理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不填写该项目。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已“多证合一”,不单独制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多证合一”的,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所载的备案登记表编号。未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的,不填写该项目。
企业类型:在“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中选择一种类型,在括号内划√。
退税开户银行:填写退税账号开户银行名称。
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填写退税银行账号。必须是税务登记信息中已经登记的银行账号。
企业办理退(免)税人员:填写姓名、电话、身份证号。至少填写一个办税员,可以填写两个办税员。
退(免)税计算方法:在“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其他、”中选择一种,在括号内划√。
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选择是或否,在括号内划√。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选择“是”的,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表中选择对应的代码。可以多选。
退税管理类型:根据出口退税系统中提供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选择,可以多选。
附送资料:逐项填列附送原始凭证名称。
附录: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
序号 |
代码 |
名称 |
子项代码 |
子项名称 |
1 |
01 |
国际运输服务 |
01 |
铁路运输 |
02 |
航空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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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租赁服务 |
|||
04 |
海路运输 |
|||
05 |
公路运输 |
|||
06 |
管道运输 |
|||
07 |
水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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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2 |
航天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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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3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01 |
研发服务 |
02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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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设计服务 |
|||
04 |
广播影视节目 ( 作品 ) 的制作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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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广播影视节目 ( 作品 ) 的发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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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软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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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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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信息系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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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
10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 |
|||
11 |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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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 |
|||
13 |
转让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