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税中的实际占用?
发布时间:2021-02-05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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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A公司是河南省内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开发的项目是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用地上有大量待拆迁的建筑物和附着物。A公司201910月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了净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并于11月份办理土地证,但是地上拆迁难度很大,土地迟迟无法按照净地条件交付给A公司。20209月份,A企业的主管税务局要求A企业补缴201911月至20208月份的土地使用税,并加收滞纳金,A企业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并没有将土地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给企业,企业没有实际占用,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请问如何理解土地使用税中的实际占用?谁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DJZ回复:根据20211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第201号令《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就是不动产证书上的权属人,实际占用面积就是不动产证书上的面积,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纳税人虽然取得了土地权属证书,但不是土地实际占用人的情况,出现了政策上规定的占用人与实际占用人不一致的情况。细究这里面的经济关系,不难发现造成A公司拥有土地证但是没有实际占用土地的关键是国土资源局违约,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条件将土地交付给A公司,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在向A企业追征土地使用税和滞纳金时,A企业应同步向国土资源局追征违约金或实际损失,主管税务局追征的土地使用税和滞纳金实际上构成了A企业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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