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本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但其中有一部分开具专票,是否免征附加税费?
发布时间:2021-02-04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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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开具专票,也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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