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并陆续将保证金退还给投资主体。为进一步做好保证金退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主体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二)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正本验后退还,复印件留档。
如果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申请主体除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证明其享有保证金权益的有关文件。具体指: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名称变更的,申请主体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原投资主体与其它单位合并的,申请主体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合并协议,且合并协议明确规定申请主体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原投资主体分立成几个新单位的,申请主体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分立协议,且分立协议明确规定申请主体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投资主体已破产、解散、清算的,不再退还其保证金。
(三)缴存保证金的存款凭证或者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复印件留档。如因主体、人员变更等遗失存款凭证或汇款凭证的,投资主体应提交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四)投资主体指定退还保证金账户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户名应与投资主体名称严格一致。
二、各分局应结合自身保证金管理账簿,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经确认投资主体身份无误、保证金未退还的,为其出具审核意见,并于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结束前以正式文件(含审核意见和投资主体申请材料复印件)汇总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相关手续退还至投资主体指定账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承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