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是指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支出。这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前扣除凭证要不要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一)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稽查要点
1、稽查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判断标准和适用的纳税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特别注意的是:文件中的“按期”纳税适用于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次”纳税是适用于自然人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基于此税法文件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的纳税主体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判断标准是: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标准是按月销售额2万元以内;自然人的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标准是按次销售额500元以内.
2、稽查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即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基于此税法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有以下两种:
(1)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在税务实践处理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具体为以下两种:
(1)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给自然人劳动报酬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次支付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零星小额业务支出收款收据()具体如下附件所示)作为成本核算依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
(2)按月20000元(含20000元)给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提供相同的劳务,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个体工商户的劳动报酬在20000元以下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200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按月获得劳动报酬的个体工商户不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上面附件所列示的零星小额业务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