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全文废除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2014年5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启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申报主体和银行申请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行业属性的需求大幅增加。为切实减轻报送负担,现对批量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行业属性的申请流程简化如下:
一、即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暂不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第十四条(以下简称第十四条)。提出修改行业属性申请的银行应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加盖公章的《批量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行业属性申请表》(见附件),无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2014年9月1日起,恢复执行第十四条。
二、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批量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行业属性申请表》后,应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后者应于收到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三、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
四、外汇局分支局可将批量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行业属性准确性、真实性情况列入间接申报现场核查重点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批量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行业属性申请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