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我公司为江苏的一家总公司,在上海还有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江苏的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上海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4-16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可以,只要企业没有主动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且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分别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现有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只要没有超过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标准的(年销售额或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申请或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也可以主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彼此之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受影响。在判断总公司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时,不包括分公司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