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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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哪种模式到股东个人账上更省税?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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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纠正一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没有股东。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实现利润,自然合伙人或投资人都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否实际有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按照正规途径计算,没有那种模式会更加省税,因为税法规定的只有一种模式计算。如果有人告诉您,税收洼地的节税策略,那不是节税,而是有些地方的财政返还(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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