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实施问答
1、问:承租人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欠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四十条,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但租赁合同未发生变更,出租人应继续按原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出租人可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对租赁应收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也可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金减让达成新的约定,并满足《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中关于简化处理的条件,出租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外)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2、问:某租赁合同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承租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允许改按短期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追溯调整?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因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企业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
3、问:某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租赁设备用于生产A产品,租赁期为5年,每年的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承租人应当如何基于该租赁合同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是租赁付款额的组成部分。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者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设备的未来绩效而不是指数或比率,因而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在不存在其他租赁付款额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为0。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将按照设备运营收入80%计算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A产品成本。
4、问:某租赁合同约定,初始租赁期为1年,如有一方撤销租赁将支付重大罚金,1年期满后,如经双方同意租赁期可再延长2年,如有一方不同意将不再续期,没有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根据上述合同,企业应如何确定租赁期?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五条,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同时还应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日的第1年有强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撤销期间。对于此后2年的延长期,因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单方面选择不续约而无需支付任何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即后续2年延长期非不可撤销期间。因此,该租赁合同在初始确认时应将租赁期确定为1年。
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
1、问:债务人能否在债务重组合同签署时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答: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有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例如破产重整中进行的债务重组。因此,债务人只有在符合上述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在签署债务重组合同的时点,如果债务的现时义务尚未解除,债务人不能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2、问: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以及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企业如何判断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否属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债转股”)方式?
答:在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中,权益工具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实务中,有些债务重组名义上采用“债转股”的方式,但同时附加相关条款,如约定债务人在未来某个时点以某一金额回购股权,或债权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强制分红权等。对于债务人,这些“股权”并不是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从而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能协议以一项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替换原债权债务,这类交易也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3、问: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否应当作为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通常情况下,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
外币折算准则实施问答
1、问:外币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是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上述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会产生汇兑损益?
答:根据外币折算准则第十一条,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均不满足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属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