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的政策红利,也是纳税人期待应享尽享的,但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对哪些风险予以关注并管控呢?
一、 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以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政策为例,在适用政策之前,作为纳税人,有没有考虑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精确含义?比如价值的构成包括什么?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除了设备购买价款,是否还包括相关税费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支出?如果仅仅考虑购买价款,那很可能并不符合优惠政策的先决条件。
在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为例,先决条件中的三项指标维度,一是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从业人数,三是资产总额。首先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是经企业所得税各项调整之后的数字,如果有纳税调增,那么要注意,是否超过了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其次是从业人数,人数包括了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再者是资产总额,是否如实准确。
二、 符合多个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否可以同时叠加享受?
首先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个大体的分类。
基本的为三类:税基减免,税率优惠,税额抵免。比如我们熟悉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是税基减免,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为税率优惠,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优惠政策为税额抵免。
除了基本的三大类之外,还有对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递延(符合条件的重组)等等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吗?首先,高企税率优惠不能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其次,高企优惠税率不能和减半征收叠加(国税函[2010]157号)
三、 留存备查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在“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放管服大环境下,前两步的便捷高效,其实都需要第三步“资料留存备查”来作为支撑。那留存备查资料应该准备哪些?详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这个目录怎么看,仅仅是看留存备查资料是什么吗?当然不是,目录中的标签项从政策到可用时点,都有说明。
最后,特别提醒:
一切优惠政策的享受都应以真实准确为基础,不要忘了“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是未来税务稽查的重点稽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