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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发生股权转让的企业请注意!
发布时间:2021-04-15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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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对于企业来说股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除了要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相关税收规定熟知,对资本市场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也要了解、学习。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讲述如何规避股权转让中的某个风险点。

 

【案例概况】

 

2017年上市公司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股权支付比例为71%,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式向疑点企业以及另外几家企业购买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收购附带业绩对赌及业绩补偿要求。

 

其中疑点企业获得股权对价和现金对价比例分别为50%,金额为1,901.94万元,疑点企业在2017年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仅就获得的现金对价部分扣除购买股权时付出的成本4,940,000.00元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未就获得的股权对价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疑点企业法人解释说因为股权对价这部分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未达到承诺利润数,疑点企业需就净利润差额以股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所以就股权对价部分未申报。

 

核查人员对疑点企业法人进行纳税辅导,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向企业解释,并告知企业法人2017年属期未申报股权对价的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 疑点企业同意就股权对价部分补税,并且疑点企业获得的股权对价部分符合非货币资产投资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年递延纳税政策,最终疑点企业补缴2017-2019年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2,142,144.27元。

 

【风险提示】

 

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

 

【陇上税语点评】

 

此案是一个附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案件。正如深圳税务指出的,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的体现,均应并入转让所得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疑点企业没有就取得股权支付的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可能顾虑:如果对赌失败,需要进行业绩补偿,则退回的收入能否冲减原股权转让收入?从道理上,应该冲减,但目前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本案是企业进行了股权转让,如以后发生了业绩补偿,起码可以冲减以后的收入。但如果是个人转让股权,由于个人所得税按次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如以后发生了业绩补偿,并不能冲减该个人以后的股权转让收入(即使有的话),则只有申请退税一条路,但能退税的案件寥寥无几,有的地方甚至明确表示退税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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