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支付以前年度的项目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现在是查账征收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在2020年以前是核定征收。由于2018年-2020年公司某一工程建设方一直未付工程款,此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到2021年2月才收到建设方拨付工程支付人工费。但从2021年期公司已变成查账征收,此笔工程人工费之前一直未列入此工程成本,在2021年2月份才发放工资。现在4月份这部分人工费如果由班组长到税务局代开工程服务发票(个人所得税已收)再能进2021年成本吗?这个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021年支付的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首先应与对应的建设项目匹配。如果该项目已经按照核定征收确认了收入,现在支付的实际上就是核定征收阶段的成本。由于核定征收的成本支出,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不需要追补扣除。虽然是2021年实际支出,但是跟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收入并无实际联系,因此不得在2021年及以后税前扣除。
如果建设项目尚未完工,且项目尚未完工结算,税务上也没有确认收入的,支付的拖欠工资可以计入该项目的施工成本,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果该项目在核定征收阶段,已经按照完工百分比在税务方面确认了部分收入的,则拖欠的工资应按照工资实际发生的时间段等合理分,核定征收阶段的部分不得再次计入项目施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