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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收到政府补偿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15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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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企业是一家生产瓦楞纸的工业企业,名下有一宗40亩工业用地,地上厂房等建筑面积约3万平米。20206月,当地政府处于环保和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要求向A企业下达了征收该宗土地的红头文件,7月份,双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政府共计应向A企业支付补偿260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1200万元,建筑物及机器搬迁补偿1400万元。请问A企业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

 

在实务中,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在政府主导下征收土地并要求原产权所有人进行搬迁的行为属于政策性拆迁,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政策性拆迁收入,具体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对36号文件做了进一步补充,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政府出于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环保要求,对A公司下达征收土地的指令并向A公司支付2600万元的补偿款,属于36号文件和40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出于统一规划建设和环保需要,对A公司名下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征收拆迁,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免税规定。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按照上述政策,企业拆迁所得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上的搬迁政策,在搬迁完成年度或者搬迁满5年的年度确认搬迁所得,计入搬迁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实操建议

 

在财税政策上对政府主导下的拆迁补偿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操中仍然会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两个:1、增值税上免征的拆迁补偿是否需要开具发票?2、企业所得税搬迁政策如何运用?关于第一个问题,拆迁补偿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应当开具发票,但是应当开那个税目呢?目前尚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拆迁补偿的商品服务编码,所以实务中五花八门的都有,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开建筑服务的,有的要求开不动产,但与拆迁补偿业务实质相差甚远,笔者建议暂不开增值税免税发票,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发票可以在其指导下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第二个问题需要明确不是所有的拆迁都符合企业所得税搬迁政策,搬迁政策出台是为了让被拆迁单位能尽快恢复生产给予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在搬迁开始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搬迁资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确认搬迁开始年度;账务处理上单独核算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处理,搬迁完成年度统一结转至当年损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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