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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企业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做法,但是,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实际中管理难度大,所以税法上采取了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由此,企业所得税上要求企业统一归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能全额扣除,只能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
对于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就餐费用,税收与会计处理一致,可以按照差旅费处理,而不是按照业务招待费处理;但如果是出差过程中招待客户的费用,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