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支付国企货币和房屋。请问该国企对取得的房屋补偿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15  来源:图解税收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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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房地产公司与政府签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地块有一家国企的办公楼,房地产公司又与国企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实物补偿(新房),交房前过渡期货币补偿。即房地产公司取得该地块上国企的土地及房屋,付出对价是: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支付国企货币和房屋。请问该国企对取得的房屋补偿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因此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搬迁收入免征增值税。补偿款如果是政府部门支付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是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则不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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