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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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重庆一家国有投资企业,将名下房产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请问无偿划转房产行为我公司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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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解读》第七条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构成纳税义务。鉴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转让方未取得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的有偿转让、投资(增资)等不属于无偿划转范畴。

综上,你公司将房产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如符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及解读规定的条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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