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点一:60日
企业经常遇到费用已经发生但是发票年底来不了的情形,而且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也来不了,这个时候税务局仍然给企业留出来60日的补救期,若是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取得不来发票的,应调增去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提醒:
企业会计人员应吃透28号公告,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也就是当过了汇算清缴期遇到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未取得发票,税务局仅仅给你留出60天的补救期,即便是超过了1天再取得扣除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这个时候不要再指望5年追补期的规定了。
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时间点二:次月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比如:
某企业于2021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4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2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而不是在2021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时间点三:所在年度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比如:
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A企业可自2021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21、2022和2023年。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时间点四:年度终了
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一:
自然人股东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俗话说的好:随借随还、再借不难!
提醒二:
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必须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时间点五:5个月
企业当年计提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年底之前没有取得发票,只要是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也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做到税前扣除。
提醒:
税务局给企业留出来5个月的发票缓冲期,在企业所得税上把之前会计上的一年12个月变为17个月。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时间点六:12个月
企业并购重组中,符合条件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暂不缴纳,这里的条件其中有个“12个月”的时间限制。
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政策的规定,企业重组后,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要满足12个月内不发生改变这一要求。
提醒:
若是重组方案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可能税负会相对高些,但不用等待12个月。
参考: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附:8个重组的涉税问题,附有参考政策!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请问一:
母公司单纯的无偿划拨房产土地使用权给子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
是的。若只是单纯的无偿划拨房产土地使用权,则不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若是母公司将其持有资产以及与以上资产相关的负债、人员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二: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土地房产的产权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
企业的股权里面仅仅只有房屋、土地这些不动产,在采取一次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或者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土地房地产的评估值,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三:
《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请问三: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从而将房产土地过户到甲公司名下,然后注销掉乙公司,请问吸收合并的过程是否涉及增值税?
答复: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从而将房产土地过户到甲公司名下,不征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请问四: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从而将房产土地过户到甲公司名下,乙公司依然存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
按照财税〔2018〕57号 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
财税〔2018〕57 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核心要点在于,企业合并,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只要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都暂不征收土增税。
1.如果A与B合并成C,那么AB都是原企业,C是合并后企业,所以,不满足条件的话,AB会被征土地增值税;
2.如果A把B吸收合并入A,那么B是原企业,A是合并后企业,所以,不满足条件的话,B会被征土地增值税,而A不交税。
提醒:
上述政策去年年底已经到期。延期公告尚未出台。
请问五: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从而将房产土地过户到甲公司名下,是否征收契税?
答复:
免征契税。
参考:
2021年05月14日,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请问六: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从而将房产土地过户到甲公司名下,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复:
若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资产或股权收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资产的75%---财税〔2014〕109号,将75%的比例降为50%。
(3)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或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注意:
为促进和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财税〔2014〕109号文放宽了股权和资产并购适用特殊重组的条件。将上述第(2)的比例,从75%降为50%,大大放宽了股权或资产收购交易适用特殊重组的条件,有利于降低股权或资产收购交易的税收负担。
请问七:
母公司是将其名下的土地资产无偿划转子公司名下的行为,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
母公司是将其名下的土地资产无偿划转子公司名下的行为,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请问八:
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大交易,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什么条件?
答复:
资产重组过程里,有大量的税负递延优惠。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文)的规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大交易,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就是当期不纳税,递延到以后再纳税。
条件:
如果满足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的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个目的”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两个比例”是收购企业股权支付占总价款的比例不低于85%;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3、“两个连续”是在收购完成后连续12个月,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企业重组后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