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条款失效
2024-05-12
2024-05-12
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30号  发布时间:1997-11-24  

注释: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应上传(具体数据结构见附件),总局处理后下发给各地。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1998年1月1日起正式传输。
  二、传输时间
  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每月15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DL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本地的数据。
  三、传输方式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省级单位进行汇总,形成上报数据源文件(源文件类型为DBF文件),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通过广域网络上报总局。
  四、数据命名方式
  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为例,总局下发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S2102.DBF;上报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B2102.dbf。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钢号为12位,由各地退税部门统一管理,在当年本地区范围内,用以惟一地标识每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采用打印方法,应明显地标记在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该12位数编码的规则为:
  ××(2)××××(4)××××(4)××(2)
   年  行政区划 各地自定义 项号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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