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综合
事前or事后筹划?税负差异竟达2个亿!
发布时间:2021-07-12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作者:沥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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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特别强调时机的把握。一个好的税务筹划方案,务必要提前布局,才能取得最佳效果。这就如同母亲怀胎十月,要想孕育一个健康可爱宝宝,不单单是在后天教育上下功夫,更需要在怀孕期间就做好必要的准备辅助工作,比如营养搭配、充足睡眠、情绪舒畅、胎儿教育等。如果是等到孩子落地以后才发现存在某些先天不足,为时晚矣。税务筹划同理,越早介入,筹划的空间越大,效果越好,收益越高。可话虽如此,落实到实际,每个老板对此却未必有充分的认知。很多人都是等到事态紧急时,才想起来找顾问,找关系,找门路。很多老板都是如此,不见兔子不撒鹰,不撞南墙不回头,这也绝非个案。只有栽了跟头、交了学费之后,很多老板才开始重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今天,沥呕君就和大家分享两则税务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迪和帮助。

 

案例一

A公司欲将其名下的一块土地转让给某国企B公司,溢价高达10亿元。这块土地上原有的厂房早已破烂不堪,生产线停业已久。问:如何筹划能够最大可能节税。

 

沥呕君分析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效仿李嘉诚,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首先,时光回溯一下,让我们一起先来看看当年的这笔著名交易案吧。

 

李嘉诚2012年淡出中国时,将位于北京东二环的盈科中心,以9个亿的作价转让给了基汇基金。该中心原始成本3亿元,毛利润有6亿元。本身这桩买卖做得很漂亮,利润也很丰厚,但是如果是按正常操作手法即卖资产的话,那么交税会是一笔天文数字。相关税负测算如下:

 

营业税及附加:9*5.5%=0.495亿元

土地增值税:(9-3*130%-0.495*50%-3*130%+0.495*15%=1.64亿元

企业所得税:(9-3-0.495-1.64*25%=0.966亿元

税负合计约:3.1亿元

 

另外,作为买家的基汇,同样需要缴纳一道契税:9*3%=0.27亿元,双方总税负近3.4亿元。

 

李嘉诚不愧是超人,在企业经营方面是大家,在财税管理方面同样是大神。变资产买卖为股权买卖的玩法,也正是那个时候,由李嘉诚想出来的一个妙招。而且更绝的是,李超人甚至将境内的股权买卖转化为境外的股权买卖,筹划效果再次升级。李嘉诚并没有直接转让拥有北京盈科中心的公司股权(假设为A公司),而是将A公司的爷爷的爷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买家。这个爷爷的爷爷公司设在哪呢,BVI。买卖双方都有BVI壳公司,然后这笔交易就是在两个BVI公司之间展开的。在中国境内,李嘉诚只做了一个动作,就是将A公司的法人更换为买家基汇所指定的人选。这么一通操作下来,啥税也没了,完美!当然,针对这种明显的国际避税行为,中国税务机关也不是吃素的。反避税注明法令,即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此作出了规定,境外企业仍须就这笔交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亦即0.6亿元。但即便如此,这仍然不失为一个成功的税务筹划经典案例。时至今日,仍被人津津乐道。

 

如果你不做跨境股权架构设计,嫌那样太麻烦,咱们也可以转而求其次,考虑在税收洼地进行这笔交易。先在洼地设立一间个独或有限合伙企业,同样能够将股东分红高达40%的综合所得税率合理降至7%以下,这样也至少能够节税2亿元以上。

 

方案本身无可挑剔,筹划效果也很明显;问题在于,A公司与国企B公司已经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B公司也完成了此次收购的尽调报告,并向公司的董事会作了正式汇报,所以被收购的主体和标的公司都不能发生变化。简单来说,我们前面所假想的这些方案,通通都行不通!行将就木之时,即便有妙手回春之术,恐也无力回天。作为税务顾问,每每遇到这样的案例,总不免为之扼腕叹息。

 

案例二

某房地产企业A公司与其当地教育局协商好,为后者拆除某学校旧址,再重建一所新校。A公司承诺:本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500万元,同时会额外赔偿校方1000万元现金,用于后者购买教学教具设施设备等。A公司本身行的是善举,但是因为签了一份糟糕的拆迁补偿协议,导致其事后带来的税务烦恼不断。原来,双方于5年前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上是这么写的:除拆除重建该学校外,A公司还向校方额外赞助1000万元现金。

 

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每与人论及此事,还自鸣得意。为了筛查项目风险,他们还花钱聘请了当地的一家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了咨询服务。事务所给到的建议是:这笔赞助费不要直接捐给校方,而是应通过类似于红十字会这样的官方慈善机构,否则其发生的成本就难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沥呕君分析

首先,我们要承认,这家事务所说的不能算错。事实上,直接捐款给受赠对象,这个在税务上被认定为营业外支出,的确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通过红十字会这种专门组织机构进行的捐赠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税前利润12%的部分,是可以作为税前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的。

 

其次,沥呕君想说的是,该事务所只说了其一,未说其二。如果还原事情原貌,将这1000万元就定义为拆迁补偿款而不是赞助费,结果又会发生什么变化呢?结果就是,不仅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而可以进入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成本。按照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规定,拆迁补偿费作为开发成本组成的一部分,可以加计30%进行扣除的,如此将为土增税带来巨大的减负效果。对于那些高溢价项目,土地增值税如按照顶格的60%税率档计算的话,成本每增加1000万元,直接降低土地增值税近780万元,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税务筹划真的是一项宜早不宜迟的工程,错失了良机再想弥补,恐怕代价颇高;即使勉强补上了窟窿,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不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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