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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两个文件,高收入员工个税筹划不再愁
发布时间:2021-07-08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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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近年关,辛勤耕耘了一整年的小伙伴们总是欢呼雀跃:一方面,终于可以有时间消遣休闲了,或与家人共享天伦,或与朋友街头遛弯,怎么舒坦怎么来;另一方面,也是最最重要的,忙活了365个日日夜夜,总算是采撷丰硕战果的时候啦。该有的年终奖,那是一个没跑,通通都到碗里来吧!可一提到年终奖,还是有不少小伙伴为之头大。因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终奖是要并入员工薪资综合所得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七档税率差从最低的3%,到顶格的45%,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假设你有100万的年终奖,那有将近45万要上缴出去。贫穷的时候,我们无所畏惧;等到有天我们也成为高收入人群时(假设),却又不免为高额税收负担而烦恼。怎么办,有没有什么筹划方法呢?接下来,呕心沥血君就给大家分享两个政策文件。好好利用这两个文件,或许能为我们的个税筹划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第一个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六条: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人看这个文件看得有点懵,沥呕君在这里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就以一个数据模型来加以说明:

 

比如某房地产企业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楼盘市场价是10万元/平,成本价是4万元/平,现在到了年终奖发放时间,A公司的高管小B今年刚好应发年终奖200万元,现在这笔奖金不发现金啦,改以房价折扣的方式进行发放(正好小B有置业打算)。A公司决定以8万元/平的价格,售出一套100平的房子给到小B。折让了多少?正好200万元[10-8*100]。小B等于变相拿到了这200万的年终奖,还一分钱个税不用交。

 

但是这里注意咯,A公司给内部员工的折让价可以无限低,但不能低过4万元/平。要是低于这个价,差价部分就得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了。上述文件,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P.S:如果你是某房企的在职员工,在发放巨额年终奖之前,您可以拿着这份文件和公司高层商量商量?

 

第二个文件: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税总局[2019]74号公告)第五条第(七)规定:

 

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国税函〔2006865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74号公告废止了865号,简单理解就是,购房者得到此种形式的违约金,无需缴纳个税。

 

乍一看,违约金嘛,和我有什么关系?貌似也靠不上什么筹划的边啊?但是所谓筹划,就是没有创造条件也要创造条件进而产生筹划效果。懂得了这个原理,具体的操作细则,相信勤劳又善良的中国人民总是能想到办法的。

 

有关个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其实远不止这些,当然实务中操作起来,还是需要掌握一些小技巧的。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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