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査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稽处〔 2021〕237号
深圳市YJS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69396****Y)
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
1.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虚假贸易出口 (涉及报关单号:520120160516132648、520120160516132809、520120160516147787、520120160516149891、520120160516175112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658,932.81元;
2. 你公司2016年度出口货物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申报并已取得出口退税款7,732,148.49元 (其中5份已按骗税处理)。
以上税收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真实订舱人订舱信息、真实货主情况说明、广州海关缉私局提供的讯问笔录、便函、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牧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658, 932.81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取得出口退税款7, 073, 215.68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经汇算,调增你公司2016年 5月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1,099,707.91元,调整后你公司2016 年5月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为1,099,707.91元。
以上应缴税款合计7,732,148.49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査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稽罚〔 2021〕88号
深圳市YJS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69396****Y)
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
1.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虚假贸易出口 (涉及报关单号:520120160516132648、520120160516132809、520120160516147787、52012016051614989、52 0120160516175112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658, 932.81元;
2.你公司2016年度出口货物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申报并已取得出口退税款7,732,148,49元(其中 5份已按骗税处理)。
以上税收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真实订舱人订舱信息、真实货主情况说明、广州海关缉私局提供的讯问笔录、便函、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所骗税款一倍的罚款658, 932.81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枚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备案单证处以罚款1万元。根据《出口货 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规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2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68, 932.8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 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牧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