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洪灾遭受的损失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资料应当完整保存,留存备查。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参考二:
企业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有: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分项目类别的损失盘点表;
(三)相关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购销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