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可能是:1.业务招待费;2.业务宣传费;3.促销赠品。
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二者在实务中有时并不太容易区分,通常情况下是对印有企业标志、名称等礼物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除此以外就按照业务招待费处理。
促销赠品:分为购进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就赠送,和消费积分到到一定额度时兑换礼品。
因此,因为性质不同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
一、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因此,不管企业会计处理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总结:
通过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看出,赠送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还要看具体情况以及企业自己的操作。如果是自己的消费客户,可以把赠送礼品包装成是“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从而达到免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