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醒
有免稅收入且有进进项税额但无进项税额转出预警指标
1、风险描述:纳税人有免税收入、有进项税额,应对免稅收入部分对应进项税额转出。若当期无转出,则可能存在不转、少转进项税额或将应税收入计入免税收入少缴增值税问题。
2、数据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8、12、14行有关数值。
3、预警条件:若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8行(第一列)、进项税额第12行累计金额(第一列)均大于0,且进项税额转出第14行(第一列)=0,则确认风险点。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