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涉税资料报送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哪些纳税人属于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
在甘肃省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外,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执行不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报送哪些财务会计报表?
根据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纳税人类型的不同,其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分别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独立核算的年纳税额8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应报送现金流量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简称规上企业);独立核算的年纳税额800万元以上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确定的省市两级列名管理大企业标准的企业(简称列名企业)。以上两类企业应当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规定,是指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有何要求?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期限根据是否在甘肃省内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在甘肃省内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一致。即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对应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如,某纳税人属于规上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则企业应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对应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上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预缴,则应于每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对应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纳税人不在甘肃省内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对应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如,某纳税人不属于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规上企业、列名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制度》,不在甘肃省内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则应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对应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途径有哪些?
纳税人可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等税务机关认可的互联网渠道,或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等办税场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已通过互联网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六、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什么其他规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报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报送对应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应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