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务中,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购置土地的情况也较常见。据统计,湖南12366近期接听的咨询电话中,纳税人相关问题咨询约2282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也就是说,企业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具体税额幅度,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基础。
税款缴纳时间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 · 例
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5日,通过购买获得湖南某地一块土地,面积为1万平方米,合同约定3月31日交付土地。假设该地块在当地为县级二级土地,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10元/平方米。那么,C公司应自4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按照湖南省规定在6月申报期申报缴纳第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0×10000÷12×3=25000(元)。
在申报时,C公司应先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填报“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部分:“土地取得方式”栏填报转让,“土地取得时间”栏填写合同约定交付时间2021年3月,“占用土地面积”栏为10000平方米,“土地等级”栏为“县级土地—二级土地”。在6月申报期,C公司只要审核确认湖南税务部门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