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第28号公告,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进行了明确。
事实上,关于上述“一税二费”之计税(费)依据,“28号公告”描述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这一点似乎与之前没有改变。关键在于,本公告对于一些特殊事项,给予了明确规定。即:何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首先说明一点,这儿是个税法概念,而非语文概念。
一、计算起点: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即: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从这个数据开始往下计算。
二、进口不征
也就是说,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包含在“一税二费”之计税(费)依据之内。
三、出口不退——免抵税额要加上
这儿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甲公司,2021年9月原本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则“一税二费”之计税(费)依据为100万元。但如果甲公司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本期应当退回增值税额30万元。那么,应纳、应退相抵,实际只需要结算70万元增值税缴纳入库即可。那么,这就是说,增值税应纳税额还是100万元,只是结算时抵顶了30万元应退税额。但是,计算“一税二费”,还是要按照100万元计算。
同时,对于上述增值税退税来讲,也不会涉及计算退还“一税二费”。
四、直接减免不算
这儿不难理解。比如乙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增值税。2021年第四季度发生销售业务,因业务发生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因此先予计提;2021年12月31日,乙公司核算本季度累计(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因此将计提的增值税结转“其他收益”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40.4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40万
注(一):年底前,小规模纳税人执行1%征收率。
注(二):上述显然乃是合并数据后的汇总分录;实际业务肯定一笔一笔来计。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40万
贷:其他收益 0.40万
对于乙公司来讲,上述“应交增值税”0.40万元已经直接减免,因此不作为“一税二费”计税(费)依据。
五、“收支两条线”要算
我们继续举例。丙公司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2021年9月应纳增值税额100万元;本期即征即退40万元。那么,对于丙公司来讲,“一税二费”计税(费)依据就是100万元,而非60万元。
也就是说,对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来讲,退还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皆不从应纳税额中减除,仍以原应纳二税税额作为“一税二费”计税(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