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一、1996年3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
二、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
三、1998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04号);
四、2000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河南油田2000年进口聚丙烯酰胺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