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青海财税法规
1bdfsd2gdfdcx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m3nu9481vljo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
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  发布时间:2010-11-1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喀什地区、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企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经109日自治区工商局第23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变更登记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变更登记应当遵循依法登记的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自然人一人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未提出异议;

() 公司设立2年以上,公司全体股东已按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定足额缴纳全部出资;

() 国有股东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外商投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已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 合伙人在2人以上、50人以下,必须有一个以上普通合伙人;

() 符合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合伙企业时,应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公司股东会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决议(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为合伙人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承继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 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公告;

()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 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批复文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交)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企业类型公告应当载明变更企业类型的决议日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关于合伙企业承继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以及其他事项。

三、变更登记的程序。公司债权人对变更企业类型无异议的,公司自变更企业类型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后,向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审查认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合伙企业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依法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涉及登记机关迁移变更的,原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公司迁移之日起15日内,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移交公司登记档案。

四、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本意见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企业登记注册处。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