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129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所以,贵公司转让零售不含税价超130万元的超豪华小汽车,应当按加征10%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