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和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下面然我们一起回顾下关于物流企业城镇土地适用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
一、享受主体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二、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储存大宗商品享受条件
1.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2.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所需申报资料
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总结
1.不属于税收优惠的用地范围有哪些?
(1)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
(2)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
(3)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
(4)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由于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不能有效发挥其仓储功能,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享受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对于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3.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已缴纳应予减征的税款如何处理?
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案例/解析
某物流企业自有土地上自建仓储设施,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仓储设施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平米10元。2020年甲企业应交多少土地使用税?
解析: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5000×10×(1-50%)=25000元。
所以,该企业2021年应交土地增值税25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