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城镇土地使用税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1-09-18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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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众创空间,即创新型孵化器。

 

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发展,国家在财税方面给与了大量支持,今天带您了解关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内容

一、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四、注意事项

 

201812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自20191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1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1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总结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服务。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案例/解析

问:大学科技园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备案吗?

 

答:是的。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如果没有经过认定、备案,即使名称叫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也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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