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每个地方的城镇一般都有相关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这对于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下面一起来了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相关知识点~
内容
一、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所需申报资料
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总结
1.免征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城镇农贸市场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露天集贸(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用地以及在街道两旁摆摊设点的流动性营业用占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工商管理部门固定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砖瓦结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凡土地使用权属工商管理部门的,由工商管理部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工商部门等牵头建造,个体户采取集资或承租形式取得的营业用房,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使用权属确定纳税人,土地权属未定或无租使用土地的,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享受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