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具体范围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中“生产、经营”含义。
3.个人提供租赁、劳务属于“生产、经营”。
4.经常发生且是经营性行为建议您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