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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盘点契税法实施后可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18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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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9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契税法实施后仍然有部分有关契税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下面为大家一一盘点。

内容

一、金融机构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二、经济适用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

 

1.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2.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四、改造安置住房

 

1.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五、房地产交易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七、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

 

4.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八、公共租赁住房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十、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机构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总结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

确定的契税税率与现行税率相比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总体平移的精神,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稳定。在保持税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税负水平,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总体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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