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鼓励企业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根据我国《残疾人就业法》规定,为残疾人安排的职位百分比需要高于用人企业的在职职工总数的1.5%,对于招收残疾工人的企业也会有一定的优惠,那么企业给残疾人安排就业,单位享受安置残疾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呢?
内容
一、基本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
总结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要想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优惠,必须符合按规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实际安置残疾人上岗的比例、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及按规定为每位残疾人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案例/解析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企业职工花名册;
3.残疾人证明;
4.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土地权属证明。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核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的真实性和复印件的一致性。
2.审核单位和个人是否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是否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是否不缴或少缴为残疾人规定的社会保险以及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3.审核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和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