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全文有效
2024-08-29
2024-08-29
13b7ysirq95gl,63a66ch9nsms,na4fhkik2d1p,k6p9v2bjogne,ffm4omdnj0ct,l020hcdkd68m,1jxmnmp9iwhw4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19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831

 

文件条款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199435

税务局关城市护建设

地方有关题的

2

199451

税务局关城市护建设

收问的通知

全文

 

 

3

 

 

油发1994〕7

税务局海石油务管理

于中海洋油总司及其 所公司纳城维护设税有 关题的

 

 

全文

 

 

4

 

 

油函1994〕12

税务局海石油务管理

于中海洋油总司缴纳 城维护设税教育附加的 通知

 

 

全文

5

2002338

税务局关中国口信用

公司税地问题批复

全文

 

6

 

2007484

税务局关调整家开发 银城市护建税和育费附 加纳办的通知

 

全文

 

7

 

税务局公告 2010 年第 31

税务局关中外作开采

资源用城维护设税教 育附加关事的公告

 

全文

 

8

 

201417

税务局关中国路总公

其分机构纳城维护建 设税 费附问题通知

 

全文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